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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谢钰鑫、李冬峰:赵某特大贩卖毒品案的成功辩护

2016-05-04 谢钰鑫、李冬峰 德衡律师集团

阅读目录

一、案情简介
二、诉讼经过
三、辩护意见
四、法院判决
五、辩词节选
六、办案心得


一、案情简介


2014年3、4月份,青岛赵某购买150克冰毒,贩卖了100克,自己吸食了50克。2014年4、5月份,赵某又联系深圳赵新某为其担保向老蔡(在逃)购买冰毒,5月16日邴某驾车将5000克冰毒带至青岛赵某住处,邴某取走400克,赵某取出4000克交给刘某保存,牟某从中拿走300克进行贩卖,赵某又以150元每克的价格分别卖给杜某、邵某各40克。2014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在赵某住处将其抓获当场查获8.4克冰毒,从刘某出查获4005克冰毒,经检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2014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在深圳抓获赵新某。邴某于2015年4月26日前往赵某家中打探案情,赵某父母协助公安机关将邴某抓获。


二、诉讼经过


1.2014年4月27日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对赵某等贩卖毒品案立案,5月17日、5月25日公安机关将赵某等人抓获。老蔡、邴某在逃。


2.2014年8月22日案件侦查终结,移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2015年3月30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其中指控第一被告赵新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744.5克(4444.5-100+400),指控赵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444.5克。


4.2015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在赵某父母家中将邴某抓获。


5.2015年10月15日本案审理完结,赵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6.宣告判决后,第一被告赵新某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撤回上诉。


7.该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现已核准了死刑。


三、辩护意见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一是在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等人的第二笔犯罪事实中(4344.5克),赵某系和邴某、牟某三人合伙商议通过赵新某从老蔡处购买1500克冰毒用于贩卖,赵某主要负责联系赵新某购买毒品、保存毒品、提供资金和对外销售,邴某主要负责与赵新某联络毒品运输、接货等事宜及对外销售,牟某主要负责提供资金和对外销售,三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基本相当;赵新某自老蔡处购获冰毒后每克加价20元向赵某等人贩卖,属于居中倒卖毒品,系赵某等三人贩卖毒品的上家;赵新某出于个人牟利目的,由其出面向赵某等人发送了5000克冰毒,超出了赵某等人的犯罪故意。二是赵某积极向司法机关提供邴某藏匿地址的重要线索,并通过辩护人向其亲属转达了要求亲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邴某的强烈意愿,后赵某的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邴某,赵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三是被告人到案后坦白罪行,认罪态度好。四是本案绝大部分涉案毒品被缴获,未流入社会,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仅采纳了赵某构成坦白的辩护意见,但是法院同时认定,赵某到案后具备戴罪立功的强烈意愿,并有积极提供同案犯藏匿地址线索、通过辩护人敦促家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等行为,虽然同案犯邴某系赵某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行为尚不构成立功,但可以作为从轻处罚情节予以适当考虑,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综上判处赵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五、辩词节选

(省略关于证据部分的论述)


2008年12月1日》(下称“ 大连纪要”),就毒品案件的立功问题规定如下:“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有关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应当认定为立功。”


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同时《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首先,“大连纪要”与“意见”关于提供同案犯线索、藏匿地址抓获同案犯是否属于立功,相互矛盾,著名刑法学家周光权教授在其《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的认定》一文中指出,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有关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的行为对于抓捕同案犯有积极的、实际的贡献,仅将其评价为如实供述同案犯的行为明显不当,因此,理应成立立功。周光权教授在文中还指出,虽然“意见”与“大连纪要”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问题上的规定不一致,但是《意见》是对所有犯罪立功做的限定,而“大连纪要”仅是针对毒品犯罪所做的规定,因此大连纪要有“特别法”的性质,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处理原则,“大连纪要”应该优先在毒品犯罪中得到适用。


其次,邴某是在赵某家中抓获,并非是在赵某提供的邴某藏匿的住处抓获,从表面上看,是赵某的家属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邴某,不 45 33433 45 15262 0 0 4553 0 0:00:07 0:00:03 0:00:04 4553能认定赵某构成立功,其实不然,具体理由如下:


  1. 赵某家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邴某的行为,是赵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邴某争取立功表现意志的外化,本质上与其亲自协助司法机关抓捕是一致的,对该行为应认定为赵某立功。


  2. 辩护人认为,《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本人,立法本意是为了体现犯罪分子将功补过的悔罪态度,故对与犯罪分子无关、纯粹由其亲友实施的立功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因此《意见》将立功的主体明确的界定为犯罪分子本人,主要是因为立功应当是犯罪分子本人的内心意愿和外在行动,唯此才能体现出其将功补过的悔罪态度,故对于实践中与犯罪分子无关,纯粹由其亲友实施的立功行为,不能反映犯罪分子认罪的态度,此时对其亲友应予褒奖,却不宜认定是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辩护人对此毫无异议!


但现实中犯罪分子到案后往往处于被羁押状态,即使其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想法,也无法亲自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只能通过提供线索或者安排亲友去代为落实线索和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分子的亲友一般没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义务,而且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还要承担犯罪分子在反抗过程中造成伤害以及后续的打击报复等风险,因此只有被羁押的犯罪分子明确授意亲友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时,亲友才有可能对司法机关的抓捕行动予以协助。因此犯罪分子授意亲友代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虽然形式上不是本人亲自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但是这种亲友基于被羁押的犯罪分子的意志进行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行为,同样反映出犯罪分子痛恨犯罪、悔过自新的认罪态度,同样可以起到有效打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符合立功这一刑罚裁量制度的设计初衷,如僵硬的、形式的理解《意见》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将犯罪分子授意亲友代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情形排除在立功范围之外,属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解释,也属于不利于保障人权的解释。


因赵某本人被羁押,无法亲自协助司法机关抓捕邴某,其只能一方面积极向司法机关提供邴某藏匿地址的重要线索,一方面要求其家属代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邴某。


邴某所犯罪行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如协助司法机关对其抓捕,有可能遭致邴某家属的打击报复。此外从赵某被抓后邴某还顶着被抓的风险去赵某家这一点来看,赵某家与邴某关系非常密切,如没有赵某的坚决要求,其家属不会实施不仅对赵某没有任何好处反而有可能为自己带来麻烦的行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赵某,客观上无法亲自协助司法机关抓捕邴某,只能要求家属代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邴某。因此赵某家属按照赵某的意思协助抓捕邴某的行为,实质上是赵某争取立功表现意志的体现,与《意见》规定的与犯罪分子意志无实质性联系、纯粹是亲友自发行为的代立功是不同的,把该行为认定为赵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符合立法本意,也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解释原则的体现。


2.赵某提供邴某有可能藏身于惜福镇东葛村东边长岭山庄对面附近的线索,对协助抓捕邴某起到了实质作用,足以被评价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


本案能否将赵某提供邴某藏匿地址线索的行为认定为符合立功条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关键两个点:一是赵某提供藏匿地点的线索是否属于应当如实供述同案犯行为的范围;二是赵某提供的线索对协助抓捕邴某有无实质作用。


最高院公布的两起毒品犯罪案件死刑复核中对与协助抓捕同案犯立功的判例可以表明最高院的判罚态度与大连纪要的精神是一致的,即最高院认为对协助抓捕同案犯起到实质作用的,就可以认定为立功。该两例案件分别为:


(1)梁延兵等贩卖毒品罪中,梁延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同案犯陈光虎的贩卖毒品的事实和陈光虎可能藏匿于其姐姐家中的线索,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陈光虎。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梁延兵对同案犯藏匿地点的交代属于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立功,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时认为,同案犯陈光虎藏匿在其姐姐家这一事实,不是共同贩卖毒品的事实,该地点也并非贩毒地点,而是陈光虎的下落,即便梁延兵不提供这一线索,也应认为其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罪行。其提供的同案犯藏匿地址精确、具体、详细,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应该认为粱延兵协助抓捕同案犯。


(2)陈佳嵘等贩卖毒品罪中,陈佳嵘与同案犯赵新文的电话均已被公安机关监控,陈佳嵘到案后,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打电话给赵新文“报平安”,配合公安机关将赵新文抓获。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陈佳嵘的行为不构成立功,最终最高院在死刑复核时对此予以纠正,认为陈佳嵘的行为对于稳住赵新文,防止其逃匿起到了一定作用。虽然后来赵新文主要靠公安抓捕,但难以否认陈佳嵘行为的实质协助作用,加上赵新文所犯之罪应判无期徒刑,陈佳嵘成立重大立功。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赵某提供的邴某藏在惜福镇东葛村东边长岭山庄对面附近这一事实,不是邴某等人共同贩卖毒品的事实,该地点也并非贩毒地点,而是邴某的下落,不属于应当供述同案犯行为的范围,且赵某提供的邴某的藏匿地址,侦查机关按照正常程序无法获得,按照大连纪要精神以、周光权教授的观点以及最高院处理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的先例,赵某提供线索的行为应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如果司法机关据此线索抓获了邴某,应当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立功。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并非是在赵某提供的邴某的藏匿地址将邴某抓获,而是在赵某家中将邴某抓获。


辩护人认为,赵红家属根据赵某提供的邴某藏匿线索进行落实期间,无论是在赵某讲的藏匿地址或者在落实藏匿地址过程中又获知邴某新的藏匿地址,或者就如本案邴某自投罗网到了赵某父母家中,都是赵某家属根据赵某的线索落实邴某下落、协助侦查机关抓捕邴某,在这三种情况下抓获邴某与赵某提供线索的行为有高度的关联性,不能因后两种情况的非典型性就否定了后两种情况的本质。因此赵某家属在落实赵某提供的线索期间,尽管邴某不是在赵某提供线索的地址而是在赵某父母家被抓获的,赵某提供线索的行为和态度对抓获邴某起到了实质作用,依旧应当被评价为立功,这与最高院的前述两例案例以对协助抓捕有无起到实质作用为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立功的精神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邴某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且邴某与赵某家关系很好,如不是赵某坚持争取立功表现,进而要求家属协助落实邴某下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赵某家属不会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邴某。这一点在邴某第一次到赵某父母家中,赵某父母当时已经知道邴某是贩毒的犯罪嫌疑人,但是赵某的父母并没有立即通知律师或者公安机关就可以看出。邴某第二次到赵某父母家中,赵某父母通过律师向公安机关报告,就是按照赵某的意思表示落实邴某的下落和藏匿地址,只是藏匿的地址变更成了赵某的父母家里,本质上属于赵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赵某提供邴某藏匿地址的线索不属于应当供述的范围,侦查机关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无法获得邴某藏匿到赵某父母家中的线索,侦查机关是据此线索抓获了同案犯邴某,应当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立功。


六、办案心得


该案涉案冰毒数量巨大,已数倍于青岛地区实际掌握的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标准(1500克),而赵某除坦白外无其他从轻处罚量刑情节,且结合《大连纪要》、《武汉纪要》精神,该坦白情节不足以使赵某不被判处死刑。辩护人经过对案件的分析,除了寻求“立功”这一免死金牌之外,还结合《大连纪要》关于“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这一精神,从上下线、共犯、主观恶性等方面入手展开辩护,尽管该案证据对赵某不利,法院对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均未采纳,但是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要严格于其他刑事案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从很大程度上动摇了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决心。除此之外,虽然辩护人认可从形式上赵某的行为的确不构成立功,但是从实质上其行为却符合立功的立法精神,并进行了重点辩护,法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变相的予以采纳,最终使得赵某免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厄运。


作者简介

 

谢钰鑫律师

谢钰鑫,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擅长领域:公司、金融、银行、民商讼裁、刑事辩护等。谢钰鑫律师曾受聘担任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驻青业务经理,处置不良金融债权,曾担任万通证券公司、颐中集团、农业银行市南支行等单位法律顾问。谢钰鑫律师曾成功辩护以下经典案例:2005年代理了被有关机关和媒体列为“青岛十大扰乱经济秩序案”高某某挪用资金3000万元一案,此案历经二年,2007青岛市四方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高某无罪,2009年青岛市检察院对高某某做出国家赔偿;为某区政府基建办主任刘某某贪污、受贿、玩忽职守一案提供辩护,法院最终只认定被告人受贿罪名成立,对其判处缓刑;近期与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著名刑辩律师徐红亮律师共同代理了原青岛市公安局副局长杨某涉嫌受贿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案一审辩护,担任第一辩护人。谢钰鑫律师自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工作勤恳认真,办案作风踏实稳健,在委托人中享有良好的口碑。


电话:13356866625
邮件: xieyuxin@deheng.com

 

 

李冬峰律师

李冬峰,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领域:民商讼裁、刑事辩护。曾成功辩护以下经典案例:赵某涉嫌贩卖冰毒4.5公斤一案,在赵某系主犯,且无自首、立功情节的情况下,律师从侦查阶段介入后就积极向办案机关发表辩护意见,最终一审法院判处赵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夏某涉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一审法院采纳辩护观点,认定夏某不构成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王某涉嫌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金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骗取贷款罪(涉案金额两亿多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李冬峰律师的案件代理效果得到被害人家属的充分肯定。


手机:18663927921

邮箱:lidongfeng@d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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